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4篇

时间:2023-08-04 16:11:01 浏览量:

篇一: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市县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了一些有效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底数还不够精准。有的扶贫资产跨年限长,负责人员频繁变动,村资产移交资料缺失,导致资产清理困难;有的部门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没有认真评估,造成资产底数不清;有的扶贫资产折旧无法计算。二是思想还不够重视。个别镇办、部门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扶贫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是管理还不够到位。扶贫资产项目后期管理运转困难。公益性项目资产移交投入使用后缺乏日常管护维修经费,管理人员日常考勤不规范,管护责任落的不实;经营性和到户类项目资产一次性投入后缺乏后续动力,且无专业人员经营管理。四是经营还不够有效。没有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分类分项制定科学的经营措施,最大限度盘活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为此,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监督。多角度、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中省市扶贫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增强群众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让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同时,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地点、资金来源、总投资额、实施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要摸清核准底数。通过村级调查摸底,镇级组织对账的方式,将获取的两套数据信息进行并轨比对,比对核实无误后,建立修正扶贫资产台账。按照“谁(组织)实施谁移交、谁受益谁登记、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资产移交、项目实施所在地镇办政府进行资产确权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监管,做好确权移交。

  三要落实管理责任。市县层面,建议进一步明确市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管责任;增设专门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构或股室,专人专责从事后续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日常检查和督导考核等工作。镇级层面,成立专职机构,负责指导、监督等工作。村级层面,从村两委干部中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等工作。

  四要持续发挥效益。要针对扶贫资产的类型,制定针对性措施,发挥项目效益。对农村通村通组产业路、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公厕、幸福院、卫生室、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环卫设施以及农村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等设立管护岗位,优先聘用农村低收入人口,明确管护责任,就近就地就业保增收;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鼓励有意愿、有能力、有基础的村自主选择产业项目,经营发展壮大,用活扶贫项目资产;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重点支持,由政府搭建平台、村企联建,与脱贫村、脱贫户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带动脱贫村发展特色产业,让扶贫资金发挥更大效益;对缺乏经营能力、不具备村企联建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扶贫项目资金注入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分红,吸纳脱贫户就业。

  五要完善长效体系。定期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项目管护制度、资产经营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的扶贫资产管理长效体系。

篇二: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14?

  【字

  号】鄂政办发〔2021〕41号

  【施行日期】202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4日

  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东西部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资产清查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资产。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根据扶贫资金流向,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政府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确权登记

  第六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权登记。

  第七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将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县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

  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须在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第四章管护运营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二)对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所有权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对管护人员开展绩效考评。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条对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规范协议签订、财务监管、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运营模式。光伏扶贫电

  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委托专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

  第十一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所有权人落实管护经费,其中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

  第十三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六条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

  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村级组织负责监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业、供销、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三: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函〔2021〕39号)和《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乡振局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群众参与、确保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

  二、重点任务及时限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8月31日前完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再次对2013年-2020年全县围绕“县摘帽、村退出、户脱贫”方向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券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到户产业、安全住房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10月15日前完成。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

  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受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按照“谁实施项目、谁负责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管理辖区内所有扶贫资产。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属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用;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五)盘活用好项目资产。建立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项目资产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流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成立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决定涉及扶贫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健、商务、民政、自然资源、工信、科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文旅、供销社、妇联、残联等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安排,组建专班,落实专责,加强本行业业务培训指导、督促监督,认真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和运行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明确管理主体。县级层面: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积极对接省市行业部门认真做好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资产流失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级层面: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模式,明确收益方式,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进一步制定完善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指导,不断提高扶贫资产管理实效。各乡镇要细化扶贫资产清理、登记、确权、管护、运营、收益、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村“两委”严格将扶贫资

  产各项管理规定落细落实,全过程参与管护运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监督指导,预防违规行为发生,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非法占有、违规处置、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篇四: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

  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办法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肯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X)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X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各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兼顾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辟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题目,优先吸纳贫穷家庭劳动力介入扶贫资产管

  2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注销、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3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实行产权注销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个人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定期展开资产清理、批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注销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群众当局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4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个人及其个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葛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群众当局调整、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群众当局处置惩罚,或者依照司法步伐处置惩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

  5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丧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抵家底清楚,账、卡、什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把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办法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办法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前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个人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步伐。村个人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

  7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个人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当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求由财政兼顾放置。属个人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个人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8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实在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价机

  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群众当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管帐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第三十五条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注销或者资产评价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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