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0 12:00:13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消防意见】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号令)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不断优化全市专职消防资源配置,推进全市专职消防队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完成玉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站、34个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和人员充实工作,努力构建“以现役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新体系。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健全专职消防队保障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专职消防队在灭火应急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玉林市城乡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2016年年底前,完成玉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站,全市34个重点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工作。玉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站、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置,由市编委另文明确。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二)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督促本辖区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完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要积极鼓励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三)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

1.规范管理体制。玉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中心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管理。保障中心负责统筹市本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市本级消防站的管理,对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站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站,由各县(市、区)消防大队负责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站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单位管理。依法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意见后报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2.规范专职消防队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4)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6)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各专职消防队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职消防队正确履行职责。

3.规范各项制度。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纳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接受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规范人员招聘。市、县(市、区)招聘编制内专职消防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市本级招聘专职消防员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招聘专职消防员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补充的专职消防员招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组织实施。企业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各企业单位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对象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

5.规范人员管理。政府编制内专职消防员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办法,实行岗位管理,签订聘用合同;其他编外消防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规定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所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机制。

1.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2122号)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2.完善社会优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专职消防队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强化政策保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所购新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重要性,把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专职消防队建设。市本级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联合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成立专职消防队保障中心组建筹备小组。各县(市、区)参照市本级成立专职消防队保障站组建筹备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方案及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与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将专职消防队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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