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2 17:22:01 浏览量: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创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 市、县都应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各职能部门在职教联席会议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二)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与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在示范性学校、重点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四)财政部门要筹措经费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校企合作工作。

(五)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育评价与评估、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一)鼓励职业院校根据专业需要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职任教,支持职业院校引进急需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企业工作经历的要逐步达到50%以上。

(二)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前到企业顶岗实习学时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中职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专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实习成绩计入规定的学分。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职业院校应充分利用职教联盟平台,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方面开展合作,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学校教学与管理,参与职业院校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教育教学工作。

(四)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 平均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有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或实践经历。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企业要主动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对口岗位实习。企业应按照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协议,与职业院校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制定实习计划,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二)企业要积极承担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工作。企业要支持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有辅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经历的企业职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

(三)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可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职业院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负责职工教育培训,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进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企业要及时向行业协会(或通过职教联盟)反馈人才需求和岗位技术变化信息,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委员会,积极参与组建职教集团, 通过冠名班、订单培养等形式,与职业院校共建对口专业,联合建立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合作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合作进行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等,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

(五)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到职业院校设置重点实验室,举办职业院校或联办相关专业,联合进行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创业创新。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三)资助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及带教师傅津贴;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与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七)对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一)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提供场地、厂房、设备等形式,按照参股、入股的形式,与相关企业联合组建经济实体或独立举办经济实体。引入学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按协议落实学生和教师实习、实践任务。

(三)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职业院校优先向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推荐毕业生。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举办的冠名班、订单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优先推荐到合作企业就业。职业院校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职工到校进行职业技能提高培训或继续教育。

(五)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改项目安排方面优先支持;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贴方面优先安排;在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选拔“马鞍山市首席技师”等方面适当倾斜。

第九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资金,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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