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办法】南川区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2 09:22:02 浏览量:

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采集使用管理全区各级各部门电子数据,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绩效,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南川区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南川区审计电子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审计电子数据采集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采集使用管理全区各级各部门电子数据,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绩效,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520号)、《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信息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审发〔2015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电子数据是指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由各部门(单位)运用计算机处理、存储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电子数据等。主要包括:

(一)财政财务相关数据;

(二)审计所需的业务数据,包括行业政策法规、资金、项目、资产、业务、统计、管理等数据;

(三)大数据比对分析所需的相关基础性数据;

(四)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包括数据字典、数据采集程序源代码(脚本)以及相关备份文件的数据恢复技术文档说明等辅助文件。

(五)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业务数据。

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一)审计机关采集数据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采集单位,并列明采集数据的时间、项目、内容、范围、采集方式及要求等。

(二)审计机关应成立数据管理运用小组,统一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清理、归集,并建立数据分析室,实现数据分析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性。

第四条 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方式。前期以集中采集、定期报送、审中采集(报送)、联网采集等相结合的方式,后期逐步统一为各单位定期报送方式。

(一)集中采集。审计机关应按年初市审计局下达和经区政府批转的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到各单位对数据进行集中采集。

(二)定期报送。各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相关审计电子数据。

(三)审中采集(报送)。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相关数据进行现场采集,或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报送。

(四)联网采集。审计机关应探索通过专用网络互联对重要部门(单位)的数据进行联网采集、适时采集和数据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和数据采集规则与被采集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并会同有关单位积极探索联网采集方式下的大数据审计。

第五条 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时间。各单位应于每年131日前报送上年电子数据。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的安排和各单位报送数据的情况适时开展一次集中采集。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电子数据,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财政财务收支及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审计署统一实施的“金审工程”联网审计规划,逐步扩大审计电子数据采集覆盖面,实现审计对象数据信息和基础数据信息全覆盖,并结合《南川区审计项目五年轮审规划》实施对数据进行定期更新。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积极配合支持审计机关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因审计工作需要延伸采集所涉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电子数据。

各部门(单位)拒绝、拖延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所需电子数据采集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对提供审计机关采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单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有疑问,应利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上报区政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数据接口对本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设置;已投入使用的数据管理系统但没有按标准设置数据接口的,应按标准及时转换成审计机关能够读取的格式。其中财政管理系统数据为原始备份数据包;业务报表数据为原文件格式;数据字典、数据采集程序源代码(脚本)和相关说明等辅助文件为电子文件格式。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在数据采集和审计过程中,应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不得对其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安全保密义务,不得将采集存储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将存储有审计电子数据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连接互联网,相关数据分析必须由专人在指定计算机上进行,并应制定《审计电子数据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人员责任,确保数据安全。审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各部门(单位)商业秘密,或将采集存储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无关的事项,由监察机关依法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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