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深入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城市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5〕25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九龙坡区智慧城市建设,深入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城市的意见》(九龙坡府发〔2015〕25号)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有效提高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水平,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慧城市项目即运用现代化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辅助先进信息技术对包括社会管理、城市服务、产业发展、公共安全等领域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和谐、可持续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视其性质分为工程建设类和政府采购类,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或改建(含迁移)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已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零星的软硬件购置和日常的运行维护。
非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全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评价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参与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区级部门、镇街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 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区已有的信息化基础。区智慧办负责统筹项目建设,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和督促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申报、招投标、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接受区智慧办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每年5月底和9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对当年和第二年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进行申报,由区智慧办进行梳理汇总,并结合全区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筛选出拟实施项目,提交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区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名单中报审实施。
第七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区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我区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项目需求分析、明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等;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均需向区智慧办申报。
(二)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单个建设项目需向区智慧办备案。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智慧城市项目,应同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设的书面文件、技术标准及资金安排方案。
(四)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报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增补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政府采购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前编制《九龙坡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区智慧办。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智慧办初审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九龙坡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方案》。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九龙坡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方案》。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由区智慧办委托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建设项目,由区智慧办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三)项目评审的主要技术标准:
1.是否符合我区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2.是否符合集约建设、信息共享的要求;
3.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4.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5.是否符合所涉及专业领域的管理要求和规划。
(四)项目技术方案评审通过后,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及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审核。
第十条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智慧办向项目建设单位下发《九龙坡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批准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要求向区智慧办报送项目信息。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资金来源应遵循《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本地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硬件产品、信息安全装备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均应达到安全可控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实施,因不可抗力、经区政府同意或其他重要原因确需改变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智慧办申请变更,经区智慧办初审同意后,工程建设类项目变更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政府采购类项目变更由区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智慧城市项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城市的意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评价
第十五条 凡属本办法管理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进行项目验收,并做好结算、审计、决算、备案等工作,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区智慧办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区智慧办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对重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